有關於近日有公會出面指控家樂福收取新店贊助費一事,其實就業界流通零售業者而言,這是很普遍存在已久的事情,只差在金額多寡而已。新店贊助費、上架費(貨架上不同位置有不同的價格)、落地陳列費、廣告費、全店行銷及贈品費用(如啤酒節、火鍋祭、日本商品展、集點行銷費用)、廣告DM刊登費用(每一張圖 [業界俗稱 1 Cut] 收多少錢、DM的一頁式廣告費用),還有百貨商場常看到的周年慶贊助費、開店慶/母親節行銷贊助費、百貨集團周年慶贊助費….各種不同名目的費用。
除了一般商品或專櫃的銷售抽成外,這些費用多寡,只差在甲方(流通業者、商場百貨)收取費用的高低、以及乙方(供應商、專櫃)能否接受。其實雙方應該在簽約上架或進駐賣場之前,白紙黑字就要寫得很清楚表明除抽成外還要負擔那些費用。過去我擔任營業主管時,也常硬著頭皮向廠商收取額外的費用,因此常被乙方「洗臉」,但是乙方在最後截止時刻通常也會被迫接受。如果甲方收錢收太多,乙方合約到期選擇撤櫃;或是乙方堅決不配合,甲方於合約到期後不續約。這就是談判的功夫啊!看誰的籌碼強,誰的心臟比較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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